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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上述定义,不属于继承权丧失的是(  )。 A. 周某40岁就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儿子,其子为尽快得到遗产而买凶杀害了周某 B. 甲乙两兄弟为遗产问题发生争执,甲气急之下举刀杀乙,乙失手将甲推入河中,甲溺水而死 C. 刘某为与郑某争夺财产而欲杀害郑某,但未遂 D. 张丁不尽赡养义务,经常虐待其父,并将其父亲打成残废

问题类别:模考专区问题状态: 已解决 地区:青海浏览1781次2013-06-25 22:08

条回答

赵宁
积分978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是指得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原因或者理由。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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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1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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