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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阳shenyang

刘某准备盗窃王某家的汽车,多次到王某家门外进行观察...

刘某准备盗窃王某家的汽车,多次到王某家门外进行观察,打探王某家人的活动规律,一次刘某正在观望时因形迹可疑被王某发现而被告发,则刘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怎么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

问题类别:模考专区问题状态: 已解决 地区:北京浏览3674次2013-01-16 15:44

条回答

王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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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解析]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造犯罪工具、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所以刘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犯罪预备。《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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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6 15:49

xiao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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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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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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