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问知

关于法律效力等级,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1回答2013-01-29 09:56

回答共1条

  • 叶禹彤999

    叶禹彤999 2013-01-29 19:48

    个人以为答案是A.B.C. C项理论上是, 因为只有在法律处于同一位阶时才会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而同一位阶的法律应当是由同一立法阶层制定的。 D项错误。比如说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一般而言,“新法优于旧法”是指新法颁布后,与其同等级的旧法规范,或被废纸,或与其抵触部分失去效力。

公共基础哲学里不明白的问题

1回答2013-01-24 19:42

回答共1条

  • 叶禹彤999

    叶禹彤999 2013-01-24 20:52

    选ABD。后面两句话体现ABD。

江苏2010年公共基础B卷第50题

1回答2013-01-24 10:23

回答共1条

  • 张瑶

    张瑶 2013-01-31 13:11

    这题答案有问题,答案应当选AC,当资不抵债时,可以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保健品公司是债务人,大南公司是债权人均可申请,而饮料公司是保健品公司的股东,股东无权以个人名义申请破产,而大北公司是饮料公司的股东,和大南公司无关系,答案应当为AC

江苏2010年B卷26题:行政组织的结构要素有

1回答2013-01-24 10:12

回答共1条

  • 张瑶

    张瑶 2013-01-28 09:24

    行政组织的基本要素分为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两大类,其中物质要素包括人员、经费、物质设备三个方面;精神要素包括目标、权责结构、人际关系三个方面。

公共基础  法律  刑法问题

1回答2013-01-24 10:09

回答共1条

  • 叶禹彤999

    叶禹彤999 2013-01-24 10:32

    大哥,年龄问题啊!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责任年龄,范八个暴力罪才算犯罪! 没犯罪就不要说什么犯了啊!

公共基础  法律  刑法问题

1回答2013-01-24 10:05

回答共1条

  • 张瑶

    张瑶 2013-01-31 13:10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话未满15周岁不构成犯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仅需对8种罪名承担责任,其中有个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而轻伤不在内,既然甲构不成犯罪,就谈不上共同犯罪了,而ABD都司于共同犯罪,AB选项也仅在共同犯罪情况下才谈得上,所以答案选C

有权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

1回答2013-01-23 21:04

回答共1条

  • 叶禹彤999

    叶禹彤999 2013-01-24 10:34

    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

拾得遗失物 中的主观意识不同的 影响

2回答2013-01-23 19:21

回答共2条

  • 叶禹彤999

    叶禹彤999 2013-01-26 11:09

    第一种情况构成无因管理,乙对牛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所以不需要赔偿。第二种情况较为复杂,如果甲能证明乙想据为己有,比如说甲曾向乙要过,乙据不返还,乙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此时乙要负责赔偿 ,并且丧失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民法94条),作为惩罚。如果甲不能证明乙是想据为己有,则就要按无因管理来处理。

  • 叶禹彤999

    叶禹彤999 2013-01-25 19:05

    乙对牛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所以不需要赔偿啊。

物权法 不动产 的物权变动问题

2回答2013-01-23 19:10

回答共2条

  • 叶禹彤999

    叶禹彤999 2013-01-24 21:21

    <物权法>第十五条 不动产变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生效。给了钱,房子就不是甲的了。  

  • 叶禹彤999

    叶禹彤999 2013-01-24 21:05

          <物权法>第十五条 不动产变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生效。    

再民法中不明白的相关问题

3回答2013-01-22 17:32

回答共3条

  • 黄金勇

    黄金勇 2013-01-23 13:00

    第五题:可以,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如果是完全没有为他人考虑,不构成无因管理,但仍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维修费用 第六题,分情况讨论,如果驾驶人在,由司机赔偿,如果司机逃逸,找不到的话,乙可以要求甲予以适当补偿  

  • 黄金勇

    黄金勇 2013-01-23 12:57

    第三题中:“如甲到期不向丙还款,由本人负责”,“本人”指代不明,应该说“由甲负责”,“如甲到期不向丙还款,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仍然是“本人”指代不明,会引起歧义,另外以房屋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题:不矛盾,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遗失物,遗忘物

  • 黄金勇

    黄金勇 2013-01-23 12:54

    对于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时候只能将担保物(抵押物、质物、留置物)变价(方式有拍卖、变卖、折价)后偿还自己的债物,剩余的价款需要还给原所有人,而处发权必须是物的所有人才享有,所以其不能处分,而担保物权人不是所有人,故不享有。   定金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交付定金后才成立生效,否则不成立,故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故交付定金后对方接收,视为同意,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对方应当按合同交货,不交货即构成违约

行政复议与诉讼 公共基础

1回答2013-01-21 11:27

回答共1条

  • 庄文娟

    庄文娟 2013-01-21 12:48

    同学,您好;         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虽然对于省级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复议应该是复议终局的,但前提是依据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划定的决定(抽象行政行为),这样才是终局的,题中未提还依据,视为没有,故为复议前置不终局。

公文公文公文公文公文公文公文

3回答2013-01-20 16:24

回答共3条

  • 叶禹彤999

    叶禹彤999 2013-01-24 21:12

    SORRY啊,公文现在改了,日期这个东西就不要纠结了。

  • 叶禹彤999

    叶禹彤999 2013-01-24 10:38

    2012年1月12日是党的机关,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行政机关

  • 庄文娟

    庄文娟 2013-01-21 10:47

    同学,您好: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该条例中明确规定“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按照发文顺序编排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两行,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一切按照法规条例来。

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公文知识

1回答2013-01-19 13:54

回答共1条

  • 庄文娟

    庄文娟 2013-01-21 10:51

    同学,您好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现行的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具体规定您可以阅读一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参加过国考 接下来如何复习省考

1回答2013-01-14 19:30

回答共1条

  •  胡蕾

    胡蕾 2013-01-30 13:40

    您好,省考的真题还是最好做下,但是安徽省考今年第一次参加4.13联考,您可以买点联考的真题做做!如果时间充裕的话,可以买些模块的书看看,那些国考和省考都差不多!主要是知识点的梳理和练习!最后祝您考试成功!

江苏省的公共基础知识应该如何复习?知识点太多太杂...

1回答2013-01-06 14:21

回答共1条

  • 朱云霞

    朱云霞 2013-01-06 14:37

      一、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  俗话说的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考生可展开以下三个阶段的复习:  第一阶段,以知识记忆为主。就是熟记教材中所列出的重要知识,熟悉其它非重点知识。虽然公共基础考试中,对基础记忆题的考查越来越少,但是记忆知识是理解运用的前提,所以适当的记忆知识是不可或缺的。  第二阶段,深入理解以期灵活运用。对重点知识,不能仅停留于记忆的阶段,现在的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趋势就是考查考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所谓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其实就是用公共知识理解当前社会各种现象,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建议考生尽可能的联系实际,加深理解。  第三阶段,适时温习,防止遗忘。再好的记忆力也有遗忘的时候,这时候就需要进行适时的温习。但是温习的过程可以不用花太多的时间,回忆框架体系,发现有记不清楚的,再看书对照。  二、多做多练,重视历年真题的价值  看十遍不如记一遍,记十遍不如做一遍。不管知识记忆了多少,理解了多少,做题都是必要的。做题既可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又可以加深自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做题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方面,真题一定要做,考生要高度重视真题的价值。众所周知,真题是最具研究价值的,通过研究真题,可以洞悉命题者的命题特点与命题思路,从而真正把握好考试。《2013年江苏公务员考试一本通》将江苏公务员考试多套真题悉心编入,透过题目重点研究题型,体现出绝对的深度与权威。另一方面,其它模拟题做练手之用,定期进行实战演练。除了真题以外,在复习的过程中也要用其它模拟题或者题库的题进行不定期的练习,保持做题的感觉。定期按时间做一套完整的题,把握做题速度,达到速度和效率相结合的目的。另外,多进行模拟考测试,可以减少正式考试时的紧张感,有利于考试的正常发挥。  三、多关注时事政治和时政热点  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时事经常作为知识运用的背景来考查。多了解时事,多思考时事,对公共基础知识的解题有着重要作用。  对时事的复习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首先,时事条目是必选记忆项。时事条目是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的内容之一,直接以“填空”的方式来出选择题的考查方式仍然存在。用时事条目进行复习,既节省时间,又具有时间上的系统性。  其次,时事热点要多加分析。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有一半以上的题量是围绕时事热点来命题的。但是命题的角度和申论有所不同。公共基础知识对时事热点的考查,主要是用公共基础知识对这些热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因此,建议考生要养成对当下每一个热点从不同的角度(经济、政治、管理等)进行全方位的思考的习惯。多思考,考场上便会得心应手。  最后,多关注时事热点。公务员考试是选拔适合公务员岗位人才的考试,要求考生具备公务员素质,首先就是要求考生能从政府,从国家的立场去思考问题。官方网站上对当下时事热点的评论最接近这种要求,多关注,就会让自己在不自觉的过程中形成从国家、人民的利益角度去思考问题的习惯,也就具备了作为公务员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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