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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民法中不明白的相关问题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变价权,为何没有处分权?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变更,此时交货方必须按原合同交货吗,还是可以拒绝交货且不退定金?甲要为乙提供担保,写下字据:“如家到期不向丙还款,由本人负责”或者“如甲到期不向丙还款,本人已某处私房抵债”这两个字据有问题吗?甲遗失的东西被乙拾到,卖给了丙,甲可以向丙请求返还原物吗?如果可以,与善意第三人得到所有权的原则矛盾吗?甲外出,来了台风,邻居乙怕甲的唠房子被台风吹倒殃及自家,便找人维修。这种初衷为利己还能构成无因管理吗?甲快被车撞到时,乙出手相助被车撞到,甲可以向乙要求补偿吗?

问题类别:省公务员问题状态: 已解决 地区:江苏浏览1189次2013-01-22 17:32

条回答

黄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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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时候只能将担保物(抵押物、质物、留置物)变价(方式有拍卖、变卖、折价)后偿还自己的债物,剩余的价款需要还给原所有人,而处发权必须是物的所有人才享有,所以其不能处分,而担保物权人不是所有人,故不享有。   定金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交付定金后才成立生效,否则不成立,故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故交付定金后对方接收,视为同意,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对方应当按合同交货,不交货即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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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3 12:54

黄金勇
积分3762

第五题:可以,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如果是完全没有为他人考虑,不构成无因管理,但仍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维修费用 第六题,分情况讨论,如果驾驶人在,由司机赔偿,如果司机逃逸,找不到的话,乙可以要求甲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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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3 13:00

黄金勇
积分3762

第三题中:“如甲到期不向丙还款,由本人负责”,“本人”指代不明,应该说“由甲负责”,“如甲到期不向丙还款,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仍然是“本人”指代不明,会引起歧义,另外以房屋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题:不矛盾,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遗失物,遗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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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3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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