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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问知 > 省公务员 > 江苏 > 公共基础 >江苏2010年公共基础B卷第50题
叶禹彤999

江苏2010年公共基础B卷第50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作价7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银行贷款100万元不能偿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成立独资的保健品公司。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公司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大南公司贷款400万元。5.若保健品公司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主体有(    )。A.大南公司    B.饮料公司     C.保健品公司   D.大北公司 华图历年真题及讲解上答案是ACD.申请破产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饮料公司为什么不选而选择大北公司?大北公司只是饮料公司的股东而已,饮料公司独资保健品公司,也就是其一人公司(保健品公司)的法人,饮料公司都不选,怎么去选大北公司?

问题类别:省公务员问题状态: 已解决 地区:江苏浏览2079次2013-01-24 10:23

条回答

张瑶
积分2588

这题答案有问题,答案应当选AC,当资不抵债时,可以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保健品公司是债务人,大南公司是债权人均可申请,而饮料公司是保健品公司的股东,股东无权以个人名义申请破产,而大北公司是饮料公司的股东,和大南公司无关系,答案应当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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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3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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