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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相关 问题 谢谢答疑

怀孕妇女无论其是否可能有社会危害性,均可监外执行?抢夺财物致人重伤,同时构成抢夺罪和过失伤人罪吗?只是国家人民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何为“重大损失”呢?没有“徇私枉法罪”吗?玩忽职守罪和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如何区分?

问题类别:省公务员问题状态: 已解决 地区:江苏浏览1106次2013-01-30 21:13

条回答

张瑶
积分2588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服刑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2、对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服刑人员,或者自伤自残的服刑人员,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2评论 0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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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31 09:44

633lss33332013-01-31 20:22

谢谢解答 其他问题如何理解呢?

633lss33332013-01-31 20:21

谢谢 其他问题如何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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